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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8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08月27日颁布单位: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完成“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快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9年216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京政发〔2010〕25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促进提供热量并节约能源减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达到二步、三步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和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简称:供热计量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计量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节能激励机制,改造后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调动供用热双方的积极性,增强节约意识,提高系统调控水平,推进提供热量并节约能源降耗。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并且开展辖区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第六条供热计量改造包括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和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第七条供热计量改造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的要求,对供热系统来进行整体设计与调控,并同步实施改造。

  第八条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包括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超声波(或电磁式)楼栋热量表,在建筑物内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做必要的管路改造,建立供热计量数据联网远传系统。安装分户热计量及室温调控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室内采暖系统为分户独立式循环系统时,维持原系统形式。分户热计量宜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也可采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或户用热量表法。当采用户用热量表法或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时,每组散热器应设恒温阀。地板辐射采暖系统不能采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

  (二)室内采暖系统为垂直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回水管之间设跨越管,改造为垂直单管跨越管系统,分户热计量可采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或流量温度法,安装两通或三通恒温阀。

  (三)室内采暖系统为垂直双管系统时,维持原系统形式,分户热计量采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并安装恒温阀。

  第九条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供热系统节约能源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与能耗监测改造,根据供热系统详细情况应用的管网水力平衡调节、气候补偿、烟气冷凝热回收、水泵风机变频(调速)、分区分时控制、供热系统集中自动控制等适宜的节能技术;在锅炉房(热力站)同步安装能耗计量装置,对燃料消耗量、供热量、补水量、耗电量进行计量,建立完整的能耗监测体系。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加强节能运行监管,对员工做计量及节能运行技术培养和训练,提高运行管理人员技术素质,掌握供热系统的节能调控技术,实现按需供热。

  第十一条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财政局按照全市目标任务制定辖区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方案及年度改造计划,上报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财政局。2011年度改造计划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上报,2012和2013年度改造计划及预算应分别在上一年度9月15日前上报。

  第十二条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县上报的改造项目进行核准,并于改造年度2月底前将确认结果反馈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和财政局,由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供热单位落实。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计划的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在改造前供热单位要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住宅管理(物业)单位的配合下,做好入户调查和宣传工作,采取入户调查、问卷调查、集中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用户的意见,向用户宣传供热计量改造和收费有关政策,取得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改造方案,对供热系统来进行节能诊断,选择适宜的计量及温控方式和节能技术,进行供热系统水力计算校核,保证节约能源的效果。改造方案应符合本市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认真编制改造项目的工作方案和概预算,采购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当符合本市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热量表安装前应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精心组织改造,做好改造现场的管理,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并最好能够降低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理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期限、运行期间的产品故障处置,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既有节能居住建筑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后,按照《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改造项目完成后,供热单位应做好项目决算工作,并委托市财政局认定的第三方财务决算审核机构进行决算审核,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改造项目位置、地址,小区楼栋平面图及热网分布图,建筑面积,执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

  第二十条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区县财政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财政局汇总辖区年度改造项目,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财政局(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制定全市供热计量改造项目总体方案及年度计划,分解安排各区县的年度改造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奖励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汇总各区县上报的奖励资金预算;对区县的改造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供热计量改造项目;会同区县财政局编制本区县奖励资金预算;按要求上报本区县改造实施计划、改造项目及预算,督促供热单位做供热计量改造,保证本辖区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审核汇总辖区内申报项目材料;对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做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理应当如实填报项目相关情况材料,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编制节能改造方案,合理选用节能技术与设备,严格改造工程预算,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的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各区县改造项目进行抽样复验,抽验项目比例不少于30%。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市政市容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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